暫估入賬涉稅風險點
“暫估入賬”對于財務人員來說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中頗為常見,業務已經發生了,雖然“票”還沒到,但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,為了反映企業真實的業務情況,就需要“暫估入賬”了。
但有公司因為濫用“暫估入賬”已經被罰款447萬元,話不多說,上案例!
01濫用“暫估入賬”
被罰447萬元
最近,廣東省稅務局通報了一起“暫估入賬”的處罰案例。
1、違法事實
1)該單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“工程結算成本-暫估”明細賬記載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.50元、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.96元,摘要內容為暫估材料、暫估成本,相關成本記賬憑證中沒有附任何原始單據。
2)暫估成本主要是個人承包和個人供貨項目,在未取得發票情況下該單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,賬務核算為暫估應付賬款,大部分暫估成本已在次年5月沖銷。但該單位未能提供相關的合同、結算書、付款憑證、發票及能證明對應成本支出真實性、有效性的單據材料,也未能提供沖銷暫估成本的賬證資料。
2、造成后果
多列的工程結算暫估成本合計35790664.46元,該單位已全部結轉本期損益,沒有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,造成2017年度少繳企業所得稅2192859.38元、2018年度少繳企業所得稅 6754806.74元,合計8947666.12元。
3、處罰結果
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8947666.12元的行為已構成偷稅,對該單位上述少繳的企業所得稅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,罰款金額合計4473833.06元。
看到這兒,您還能不重視“暫估入賬”嗎?這罰款可不是鬧著玩呢,接下來小諾幫大家整理了一下暫估入賬的相關涉稅問題,記得點贊收藏!
02暫估入賬的稅務處理
會計上做了暫估入賬,但由于發票沒有取得,稅務并不認可,于是就產生了稅會差異,那么暫估入賬在稅務上究竟該如何處理呢?
小編整理了關于暫估入賬的幾個常見稅務問題:
一、暫估入賬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?
1、一般納稅人
財會〔2016〕22號規定:“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,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,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,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?!?/p>
也就是說,一般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進項稅額。
2、小規模納稅人
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,故其購進貨物相關的進項稅額應當計入貨物的成本價。
所以,小規模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中應當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。
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:
二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,暫估入賬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?
稅總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:
“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、費用,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、費用的有效憑證,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,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;但在匯算清繳時,應補充提供該成本、費用的有效憑證?!?/p>
注意:
(1) 已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,未實際發生的不得扣除;
(2) 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扣除;
(3)在匯算清繳時,應補充提供發票。
因此,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環節,暫估入賬成本費用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。
那么,如果能合理利用這一點,可以避免后期多繳納稅款的情況發生。
三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,暫估入賬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么?
1、已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
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的,可以在發生的當年稅前扣除;
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未能取得發票的,不得在當年稅前扣除。
2、未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
一律不得稅前扣除!
四、取得以前年度暫估成本費用的發票,該如何處理?
稅總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:
“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、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,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,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,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。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,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,不足抵扣的,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?!?/p>
從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結論:
(1)取得以前年度暫估成本費用的發票,可以追溯到發生年度扣除,但追補期不得超過5年;
(2)如追補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不足抵扣的,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。
03暫估常年不沖的風險
1.暫估成本可以跨年嗎?
答: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》(2011年34號)第六條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、費用,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、費用的有效憑證,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,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;但在匯算清繳時,應補充提供該成本、費用的有效憑證。
按上述規定,是可以跨年,但是必須在匯算清繳前取得對應發票,否則不能稅前扣除。
一般情況下,到次年5月31日匯算清繳前沒有取得發票的不能稅前扣除,就要調整增加利潤額,計算交企業所得稅了。并且最好紅沖掉,如果不紅沖掉的話,以后稽查時存在補稅,交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的。
2.暫估未取得扣稅憑證,但已經在稅前扣除,會如何?
答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,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,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,從滯納稅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。
企業暫估的成本費用一定要在次年5月31日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再稅前扣除!如在匯算清繳結束后還未取得相關發票就稅前扣除的,不僅要調增企業所得稅,還要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甚至罰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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