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務已經發生了,雖然“票”還沒到,但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,為了反映企業真實的業務情況,就需要“暫估入賬”。但一不小心企業就被處罰了,到底該怎么做呢?
先看個經典案例:
1.違法事實
(1)某單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“工程結算成本-暫估”明細賬記載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.50元、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.96元,相關成本記賬憑證中沒有附任何原始單據。
(2)該單位未能提供相關的合同、結算書、付款憑證、發票及能證明對應成本支出真實性、有效性的單據材料,也未能提供沖銷暫估成本的賬證資料。
2.造成后果
2017年度少繳企業所得稅2192859.38元,2018年度少繳企業所得稅6754806.74元,合計8947666.12元。
3.處罰結果
對少繳的企業所得稅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,罰款金額合計4473833.06元。
這兩年的時間就被處罰這么多?什么樣的情形才能做“暫估”呢?
關于暫估入賬
什么情況可以暫估入賬?
“暫估入賬”就是本月存貨已入庫,但是采購發票尚未收到,不能確認存貨的入庫成本。月底時,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庫存成本,需要這部分存貨暫估入賬,形成暫估憑證。
暫估入賬簡單來說,就是貨到票未到的業務。當公司利潤過高,企業所得稅又不想預繳過多,很多財務就會暫估成本這波操作。
注意:企業在進行暫估入賬時,也需要符合正常的市場價格規律才行。不能說正常的成本只有20000,而企業按照60000暫估入賬。這樣很明顯的就會被稅務機關抓住把柄的。
存貨暫估入賬
固定資產暫估入賬
暫估入賬的涉稅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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